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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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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概要描述】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導型運作方式自產(chǎn)生之初即作為一種文化現(xiàn)象,具有濃郁的東方特色,調解已經(jīng)在我國積淀了數(shù)千年,歷朝歷代,經(jīng)盛不衰,說明它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調處息訟”是我國傳統(tǒng)的法律觀念和文化,在古代,上至政府官員,下到普通百姓,都習慣于通過調處的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奉行的是“無訟”文化。

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概要描述】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導型運作方式自產(chǎn)生之初即作為一種文化現(xiàn)象,具有濃郁的東方特色,調解已經(jīng)在我國積淀了數(shù)千年,歷朝歷代,經(jīng)盛不衰,說明它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調處息訟”是我國傳統(tǒng)的法律觀念和文化,在古代,上至政府官員,下到普通百姓,都習慣于通過調處的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奉行的是“無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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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何麟 遼寧盛達律師事務所

  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導型運作方式自產(chǎn)生之初即作為一種文化現(xiàn)象,具有濃郁的東方特色,調解已經(jīng)在我國積淀了數(shù)千年,歷朝歷代,經(jīng)盛不衰,說明它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調處息訟”是我國傳統(tǒng)的法律觀念和文化,在古代,上至政府官員,下到普通百姓,都習慣于通過調處的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奉行的是“無訟”文化。一方面,無訟是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傳統(tǒng)文化的集中體現(xiàn),主宰幾千年封建社會思想界的儒家思想,提倡的是“禮之用,和為貴,讓為賢”,以收到平息紛爭的效果;而普通百姓中,“厭訟”、“恥訟”以及屈死不告狀的觀念根深蒂固,視打官司為一種恥辱,也寄希望于通過調處解決糾紛。在這種對訴訟的厭棄和排斥的理念下,調解就自然成為古代中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中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jīng)濟,形成了長期封閉保守的血緣、地緣關系以及宗法觀念,造成解決民事糾紛的渠道和機制不完善,再加之民事法律不發(fā)達,也只能通過鄰里、家族以宗法、族規(guī)來調解解決。我國現(xiàn)行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繼承和發(fā)揚了傳統(tǒng)并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己經(jīng)成為頗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之一。直到今天,它仍然在我國法律文化中占據(jù)著重要地位。它對于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經(jīng)濟案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曾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濟價值。但其缺陷也日益顯露,所以,完善調解制度以建立現(xiàn)代化調解制度,進而充分發(fā)揮民事審判職能。

  一、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xiàn)實意義

  (一)對于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經(jīng)濟案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曾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保持雙方當事人的團結與合作,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心理對抗,避免在訴訟中加劇與對方的隔閡與敵視。糾紛的發(fā)生,本身已表明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對抗,這種對抗如果得不到正確引導,即使在訴訟終結后也無法消除,如果調解工作做的好,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解決糾紛,增進團結,其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ǘ┱{解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和提高辦事效率。民事糾紛如果處理不當或處理不及時,也會影響當事人之間的團結,甚至使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安定。同時避免雙方當事人意氣用事,促進雙方當事人自動履行協(xié)議,徹底解決糾紛,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思想覺悟,平等的協(xié)商,不傷和氣,減少訴訟,由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不發(fā)生上訴問題,這就減少了程序,節(jié)省了人力、物力和時間,從而可以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

  (三)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守法觀念,使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法院調解的過程,也是向當事人和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jīng)濟的發(fā)展。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ㄒ唬┱{解必須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這與調解的目的和初衷不符,但我國法律規(guī)定調解的目的,就是為了既解決民事糾紛又不傷當事人雙方和氣,減少訴訟成本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目的而如果一味地強調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那么就會造成當事人被迫繼續(xù)舉證,法院被迫繼續(xù)組織質證、認證,實際上是剝奪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同時也是對當事人法律權利的一種侵害。

  (二)法院調解制度是采取調審結合的模式,即調解和審判可以動態(tài)轉換,交互進行,法官可以隨時主動進入調解程序,且由同一審判員兼作調解人和裁決者,而法官基于追求結案率或對錯案追究責任等多方面的考慮,便會首當其沖地選擇結案快、風險小、可規(guī)避法律問題以及省時省力的調解訴訟模式,司法實踐中,法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也經(jīng)常會利用其特殊地位向當事人施壓,促使調解成功,這就容易產(chǎn)生強制合意?;诜ü龠@種趨利弊害的選擇,不可避免地造成民事審判中調解的擴張和判決的萎縮。

  (三)法院調解的方式?jīng)]有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與當事人各自協(xié)商,在雙方之間穿針引線,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這樣便很容易出現(xiàn)“和稀泥”的現(xiàn)象,也讓一些徇私枉法者有機可乘,造成一些人情案、關系案,很容易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法律的執(zhí)行,因為調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權利人作更多的讓步為代價的,通常的民事糾紛中都是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失和一方當事人義務沒有履行而產(chǎn)生的。所謂調解的最終結果無非也就是一方當事人相應的放棄一些自己的訴訟請求,而另一方當事人減少了一些自己本應當承擔的民事義務。這樣也就從實質上不能保證利益損失人的權利保全,如果無法實質上的保護損失方的利益那也就不能講公平、公正,而且也十分的不利于我國的法律普及和教育,這也就必然會導致社會公信力的降低,法律威懾力的減弱。

 ?。┎焕谂嘤斒氯朔捎^念和誠信觀念,調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當事人向違法無理的當事人讓步,讓步方會認為執(zhí)法不嚴,老實人吃虧;沒有讓步或讓步較少的一方往往認為投機取巧、不講誠信可以蒙混過關,甚至可以獲取更大。

 ?。ㄆ撸┎焕谔岣邔徟泄ぷ髻|量,因為客觀上調解往往只要當事人能達成協(xié)議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違法的調解案件,也就是說調解軟化了程序法的約束,程序法約束軟化必然會對法院在民事、經(jīng)濟審判中嚴肅執(zhí)法產(chǎn)生嚴重的負面效應,造成部分法官審判行為失范和案件處理無序,并使辦人情案、關系案。

  三、改進調解制度的幾點設想

 ?。ㄒ唬┱{審合二為一是造成違法調解、強制調解的原因所在,直接影響到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穩(wěn)定性,所以應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分離,調解法官與審判法官分離,這樣做不僅能提高辦案效率,而且能防止案件承辦法官不公正、不廉潔現(xiàn)象的發(fā)生。

 ?。ǘ┱{解程序應由當事人啟動,并規(guī)定調解的期限,為使自愿原則在調解過程中得以實現(xiàn),調解程序的啟動應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為前提,法官不得依職權主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另外可防止當事人無休止的調解拖延訴訟,為提高訴訟效率,應規(guī)定調解期限,法院調解工作能否正常發(fā)展,調解功能能否真正有效發(fā)揮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能夠保證自愿原則實現(xiàn)的法律監(jiān)督措施。

  1、規(guī)定受案時應告知當事人雙方的申請調解權,并要求愿意接受調解的在法定時間內必須遞交書面申請,有一方當事人不書面申請調解的逕行進入判決程序。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保障尊重原告的訴權,有效防止法官壓服原告搞變相調解、行政和解和非自愿撤訴。

  2、規(guī)定調解書要寫明調解的過程和當事人放棄讓步的權益內容,以約束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循自愿調解的原則,同時敦促當事人積極履行調解書所規(guī)定的義務。

  (三)調解適用過于寬泛,有失法律嚴肅性,只要當事人自愿,不管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任何審級和審判階段都可以依法進行調解,從表面上看,這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但實質上無審級和審判階段限制的調解弊端很多,法院設置二審、再審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糾正一審或已經(jīng)生效判決的錯誤,而不是為了再給當事人一次調解的機會,如有的當事人當?shù)弥袥Q對雙方都不利時,他們可能會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規(guī)避不利的后果。因此,只要一審或已生效判決實體正確、程序合法,二審或再審就應當駁回調解申請,這有利于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

 ?。ㄋ模┮?guī)范調解的進行方式。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重心在庭審上,調解工作作為活動的組成部分,也應當在庭上完成。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意思要表達在庭上,解決糾紛的協(xié)議要達成在庭上,能在庭上完成的盡量在庭上完成,這樣既為當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實體上的自愿提供了較嚴肅的氛圍,又去掉了以往庭下“背對背”調解中存在的弊端。

  (五)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即古老又現(xiàn)代的制度,很早就誕生在我國的歷史長河中,它代表了我國民族的一種訴訟文化,但是我們對類似的歷史遺物同樣的要進行批判的繼承,去其糙粕留其精華。

  四  結語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濟價值,以其固有的靈活性及高效率,在解決民事糾紛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雖然民事訴訟調解存在一些弊端,但它仍將是與審判并立的另一種糾紛解決機制,要使法院民事訴訟調解制度適應市場經(jīng)濟要求,適應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對現(xiàn)行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進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我認為,在新形勢下,要結合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國情,認識調解制度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等方面所具有特殊作用。目前調解工作中出現(xiàn)的某些偏差,需要通過改革和嚴格管理加以糾正,正確認識調解的地位作用,防止片面化、機械化的理解和執(zhí)行自愿、合法原則。對可能調解結案的,不輕易下判;對不能調解結案的,也要做好教育疏導工作,以利于裁判的履行。我認為實踐中,充分發(fā)揮當事人親友和訴訟代理人的作用,力爭將矛盾化解在初期,這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進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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